協會章程
國際體育運動訓練發展協會章程草案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國際體育運動訓練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為整合台灣運動產業發展,促進國際運動相關產業合作交流;辦理體育運動體能發展,培訓相關體育人才教學及認證,以提昇運動技能水準;鼓勵國人參與全民運動休閒活動,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鼓勵國人參加體適能全民健康運動活動。
二、有關國內外運動賽事及相關活動之舉辦事項。
三、辦理各項促進國人運動健康休閒活動。
四、邀請專業教練及專家學者,分享運動的樂趣與觀念,紮根國民運動基礎。
五、有關國內外運動教育訓練及運動人才培訓。
六、整合及促進國內外運動相關產業、人力及資源發展。
七、其他與運動相關之推廣事項。
第六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以上,具有國際運動教育發展投入熱忱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九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條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八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置秘書長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